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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乃文律师成功取保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涉案财物碰不得,销赃匿赃罪加一等;洁身自好守底线,远离犯罪享安宁。

【案情回顾】

当事人蔡某某在某餐厅吃饭时,因餐厅的微信群有打折活动,于是加入了餐馆的微信群。因为当事人做生意需要提升信用卡额度,2022年其在微信群内看到他人发布可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于是联系他。按照对方的指令将自己的信用卡供对方使用,后因其卡有5万涉诈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于2025年8月23日刑事拘留,关押至东莞市看守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对设卡资金来源不知情,侦查阶段主要辩护策略如下:

1、主观无犯罪故意,有相关聊天记录可以作证。

2、客观没有提现、转移行为。

3、流入其账户的涉案资金有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出借银行卡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承担了民事责任。

【办案结果】

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检察院决定不逮捕,侦查机关依法取保。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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