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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团队承办的柯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成功取保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之一,旨在严厉打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旦被刑事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强制措施,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案情回顾】

柯某某系某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玩具销售业务。2025年10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存有大量标注某知名毛绒卡通玩偶,经该品牌权利人鉴定,上述玩偶均为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假冒商品共计86件,还有仓库存货,初步核算涉案销售金额约60多万元,非法经营数额达80多万元。

柯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于2025年8月3日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某某家属在得知情况后,万分焦急,第一时间委托我所律师作为柯某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的侦查阶段,协助处理取保候审相关事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及团队总结归纳从以下几点核心观点去论证和辩护

1、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初犯情节:部分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认罪悔罪: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4、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办案结果】

辩护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以及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可柯某某涉案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且具有真诚悔罪态度、已退赃退赔并获得权利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条件。2025年9月8日,检察机关决定不逮捕,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解除对柯某某的刑事拘留,柯某某顺利走出看守所,重获人身自由,能够正常照顾家庭、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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