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涉案财物碰不得,销赃匿赃罪加一等;洁身自好守底线,远离犯罪享安宁。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30日至5月11日期间,当事人张某某将其名下的数字钱包账户(尾号4695)、密码提供给陌生人刷流水,张某某获利约130元。经查,张某某名下的数字钱包账户中收到史某某(居住在东莞市厚街镇)转入的被诈骗款10000元。2025年7月4日,张某某接到天津市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8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无法对案涉进账资金进行合理解释,且有被害人报案被诈骗,部分款项流入当事人账户。
侦查阶段主要辩护策略如下:
1、当事人认罪认罚,坦白,配合侦查部门调查事实真相。
2、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
3、流入其账户的涉案资金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4、提交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相关取保案例
后与侦查部门积极沟通反馈后,成功取保,避免逮捕,为后续的不起诉奠定坚实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周乃文律师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从掩饰、隐瞒金额较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供不起诉案例,多次沟通,不断说服。
【办案结果】
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检察院认为,当事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