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因涉及产品质量、销售金额等关键要素,取保候审申请具有一定难度。
【案情回顾】
陈某某接受上家即委托人严某某的委托,介绍能帮忙组装电子烟的人选。组装工人组装好后交给上家。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后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1.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2. 没有销售产品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
3. 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 犯罪情节轻微;
5. 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低。,易于教育改造,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6. 自身疾病缠身,家庭特殊,取保候审更符合法治、社会、家庭与法、情、理的统一;
7. 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案件正常侦查;
8. 提供类案取保候审案件材料。
【办案结果】
2025年11月18日,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陈某某顺利与家人团聚过个好年。本案取得良好辩护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