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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洗冤屈 依法取保还自由--王某某诈骗案成功取保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诈骗罪作为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财产性犯罪,因其涉案情形复杂、证据认定难度大,一旦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申请难度较高。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当事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重要强制措施,不仅是辩护工作的“第一战场”,更是彰显司法人性化、精准化办案的重要体现

【案情回顾】

某某刚满16岁不久,涉世未深,其出于朋友信任借出银行卡并配合完成转账操作,导致其银行卡进入涉诈资金7700元,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20251122日依法将王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某被拘留后,其家人万分焦急,第一时间委托辩护人,请求辩护人为王某某申请取保候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1. 罪名适用错误。本案系当事人出于朋友信任借出银行卡并配合完成转账操作,整个过程都是在朋友龙某涵的指示下进行,涉案银行卡接收资金总额为7700元,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诈骗罪;

2. 涉案银行卡接收资金总额为7700元,其中2700元已转出、5000元被冻结,其行为尚未完成既遂状态,系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实际损害后果很小;

3.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4. 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低。,易于教育改造,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6. 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当事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7. 家庭监管条件具备,取保候审不影响案件侦查。
【办案结果】

成功取保,避免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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