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当逮捕决定书的印章落下,2025 年 9 月 23 日这一天,便成了当事人人生中一道沉重的分水岭 —— 自由被剥夺,名誉受牵连,家庭与未来都笼罩在刑事追责的阴霾之下。检察院风云突变不起诉!“从看守所‘险’脱身” 看周乃文律师做对了什么?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7日,当事人程某明知用银行卡接收的是违法犯罪所得,为非法获利,仍提供其中国农业银行卡给“大伟”(身份不详,在逃)接收违法资金40000元。2025年8月20日,公安人员将程某抓获。其因涉嫌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9月23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25年11月9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无法对案涉进账资金进行合理解释,且有被害人报案被诈骗,部分款项流入当事人账户,辩护人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取保,但当事人未能认罪,也未能合理解释导致检察院批捕。
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阅卷后,主要辩护策略如下:
1、当事人认罪认罚,坦白,配合侦查部门调查事实真相,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悔罪态度;
2、流入其账户的涉案资金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3、提交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4、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以及类似不起诉案例至检察官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
【办案结果】
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6日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