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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中掩饰、隐瞒2万多余元,检察院突变撤回起诉 周乃文律师在这场司法 “博弈” 中干了啥?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刘某中犯掩饰、隐瞒涉案 2万多余元深陷泥沼,其家属刚考公通过,马上面临政审检察院风云突变撤回起诉不起诉!“从看守所‘险’脱身” 看周乃文律师做对了什么?

【案情回顾】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刘中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仍出借名下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一个给他人,并取现后协助将收到的赃款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法规】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依法出庭为龙某辩护,周律师审核了证据,该证人在不同询问笔录中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对关键细节如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等描述模糊且相互矛盾。并且,该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因此,仅凭该证人的证言,无法认定被告人与犯罪所得存在接触,更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存在诸多瑕疵和不足,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人龙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年7月20日决定撤回起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同月22日作出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检察院于8月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收到《不起诉书决定书》后于同月5日将龙某释放。

【办案结果】

周乃文律师为刘某中成功为其争取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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