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小小偷念起,大大祸端生。别让盗窃的念头,毁了你的人生。
【案情回顾】
陈某杰骑电瓶车从厚街返回至长安时,因电瓶电量不足,无法行使,私自从他人电瓶车上盗取电瓶安装在自己电瓶车上,后面又没电,又用无电的电瓶换取他人有电电瓶返还家中。后他人报警,经查沿途监控,锁定嫌疑人。陈某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
【法律法规】
盗窃罪,?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即便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也按此量刑幅度处罚。?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多次会见陈某杰,做了法律意见书,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1、1、陈某杰在长安卸下来的电瓶安装到了第二部涉案电瓶车上,将第二部电瓶车的电瓶最后安装到了第三部电瓶车上,并没有将该二个电瓶拿回住处或者卖掉。这说明,其没有图财的主观故意。仅仅是为了顺利到达住处而使用电瓶。
1、将第三部电瓶车上的电瓶安装到他们自己的电瓶车上,并开回住处,也没有想办法还回去,说明他们想占有该电瓶。涉嫌盗窃,而金额不到3000元,只能对他们治安拘留。又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不能直接拘留。
2、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悔罪态度良好,已经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犯罪的证据已经固定。
3、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应当挽救。
4、三个电瓶已经退还给受害人,弥补了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
5、一贯表现良好,是初次犯罪。
【办案结果】
周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充分阐述辩护观点。侦查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符合取保候审要求,不予呈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东莞市公安局于2025年6月10日决定对陈某杰予以释放,柳某重获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