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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伪造企业印章罪 “阴霾” 笼罩,周乃文律师凭啥做到不起诉?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直接侵害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信誉安全,破坏市场交易中的信任基础,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对象。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情节差异较大,部分行为人因一时疏忽、紧急需求等非恶意动机实施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市场秩序,更需通过精准辩护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教育挽救与法律惩戒的平衡。

【案情回顾】

王某系广东东莞某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公司安徽省内的业务。因公司在安徽区域开展业务需频繁用章,而公司总部用章流程繁琐、效率低下,为保障业务正常推进,王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袁某的默认授权下,委托刻章机构仿制了一枚与公司备案公章内容一致的印章(以下简称“涉案印章”),仅用于该公司在安徽区域的业务合同签订、文件确认等合法经营活动。后该枚印章被他人即杨某擅自用于与宿迁某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因杨某合同履行问题导致王某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产生一些经济损失。现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移送检院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王某家属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后,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了解到实际情况后,主要辩护策略如下:

1、主观恶性极小,动机非恶意:伪造印章系因公司公章无法及时获取,为避免正常业务结算延误,主观上是为保障公司回款而非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无破坏公司管理秩序或损害公司权益的恶意,与恶意伪造印章用于诈骗、逃税等违法活动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2、客观情节显著轻微:仅伪造 1 枚印章,数量极少;伪造的印章仅用于一次真实业务的结算确认,未用于其他任何违法活动;后证实王某公司冻结账户已解封,未有划拨扣款。未造成 A 公司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涉案业务的真实性及货款结算均未受影响,社会危害性几乎为零。

3、有从宽处理情节:王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立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对伪造印章的行为深刻忏悔,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悔罪态度彻底。

4、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论证王某的行为虽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轻微(数量少、用途单一、无危害、悔罪深),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检察院全面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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