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当事人因受朋友诱导参与网络诈骗,仅工作 23 天即被侦查机关拘留,其涉案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诈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承办律师介入后,通过深挖从宽情节、精准论证社会危害性,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此案的成功,不仅避免了当事人因短期轻微行为面临不必要羁押,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对 “受诱导、情节轻” 涉诈人员的教育挽救理念,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情回顾】
当事人谭某文无固定工作。2025 年 5 月 5 日,经朋友介绍,进入某 “网络科技公司” 工作,负责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脚本拨打陌生电话、发送短信,引导他人点击虚假链接投资 “理财产品”。谭某文入职时对工作性质的违法性认知模糊,仅认为是 “普通电话客服”。
2025年 5 月 28 日,该公司因涉嫌网络诈骗被侦查机关查处,谭某文随其他员工一同被抓获。经侦查机关初步核实:谭某文自 5 月 5 日入职至被拘留,刘某某个人仅领取试用期工资 1800 元,无额外提成。
侦查机关认为,谭某文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诈骗罪”,于 2025 年 5月28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谭某文家属因担心其长期羁押,紧急委托律师介入辩护。
【法律法规】
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刘某某,详细核实其入职背景、工作内容、参与时长及涉案金额,并向侦查机关查阅了案件初步证据(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工资流水、同案人员供述等),围绕 “情节轻微性” 及 “取保候审可行性” 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1、论证主观恶性极小,系受诱导参与:谭某文刚毕业无社会经验,因朋友介绍入职,对工作的诈骗性质认知模糊,无主动参与诈骗的主观故意;其未参与公司组织、策划,仅按指令机械执行电话、短信任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核心人员。
2、精准分析客观情节显著轻微:谭某文实际参与时间仅 23 天,属于短期参与;拨打诈骗电话 300-400 个(不足 500 人次)、发送短信 3000 条(不足 5000 条),未达司法解释中 “情节严重” 的数量标准;且未成功骗取任何财物,涉案金额为 0,远低于 “数额较大” 的刑事立案标准,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小。
3、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谭某文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参与过程,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其家属积极配合调查,进一步印证其无再犯风险。充分论证取保候审可行性:谭某文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家属能提供监管保证,无潜逃风险;其已深刻认识错误,承诺不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无再犯可能;结合其情节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仅需承担轻微责任的实际情况,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
经周乃文律师的努力,公安局对谭某文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2025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谭某文取保候审,同日谭某文被释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