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寻衅滋事罪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罪名,主要规制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源于民间纠纷的激化,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存在显著差异。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坚守法律底线,更需兼顾矛盾化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案情回顾】
当事人陈某与被害人赵某均系某市农贸市场周边的流动摊贩,二人因摆摊位置多次发生口角,存在长期地盘纠纷。2025 年 6 月 22 日,赵某为争夺摊位,趁陈某临时离开之际,将其用于摆摊的折叠桌偷偷搬走藏匿。陈某发现桌子丢失后,怀疑系赵某所为,多次找其索要未果,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2025 年 6 月 23 日清晨,陈某在市场附近再次遇到赵某摆摊,因索要桌子无果且情绪激动,砸坏赵某的摆摊三轮车及其其他物品。周边商户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陈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 “寻衅滋事罪”,于当日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某家属因担心其长期羁押,紧急委托律师介入辩护。
【法律法规】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详细核实案件细节,并向公安机关查阅了案件初步证据材料,围绕 “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
1、论证行为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通过证据梳理明确,本案源于长期摆摊地盘纠纷,且被害人赵某先行实施偷拿陈某桌子的侵权行为,陈某的损毁行为系在索要财物未果后的情绪激动之举,属于 “事出有因” 的民间纠纷激化,而非寻衅滋事罪典型的 “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主观恶性显著较低。
2、精准分析情节未达 “严重” 标准:结合证据,陈某损毁的三轮车维修费用仅 800 元,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行为发生在清晨市场周边,未引发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等公共秩序混乱;且无多次损毁、针对多人等情节,不符合寻衅滋事罪 “情节严重” 的核心要件,社会危害性轻微。
3、全面挖掘从宽处罚情节:陈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与赵某的纠纷经过及损毁财物事实,对自身冲动行为表示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与赵某沟通赔偿事宜,在律师协助下已向赵某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
4、论证取保候审可行性:陈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长期以摆摊为业,无潜逃风险;其已深刻认识错误,承诺今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无再犯可能;且案件情节轻微,可能判处拘役或管制,符合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条件。
【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律师辩护意见后,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系民间纠纷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025年 7 月24,看守所依法作出《释放证明书》,陈某成功解除羁押,重获人身自由。
本案的成功取保,不仅避免了当事人因短期冲动行为面临长期羁押的困境,更通过赔偿谅解化解了民间矛盾,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化解矛盾优先、惩罚教育并重” 的理念,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在平衡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