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在东莞市某镇的电子厂宿舍,平凡夜晚因隔壁音乐声骤起波澜。黄某良找宁某某理论,双方冲突升级,黄某闻、黎某某加入殴打。待三人发现宁某某没了动静,一切已无可挽回,年轻生命消逝,他们也踏上无法回头的歧途。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良、黄某闻、黎某某以及被害人宁某某(男,殁年17岁)均原系东莞市某镇某社区某电子厂员工,黄某良、黄某闻、黎某某三人共住电子厂二楼的一间员工宿舍,宁某则住在隔壁宿舍。2013年9月18日0时许,黄某良在宿舍准备休息时被宁某在隔壁播放的音乐声打扰,黄某良遂到宁的宿舍找宁理论,后二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黄某闻、黎某某在宿舍闻讯后赶至现场与黄某良一起对宁拳打脚踢,将宁打倒在地并继续踩踏宁。后黄某良、黄某闻、黎某某发现宁某可能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宁洋福符合上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反射性心脏骤停即神经源性休克死亡(抑制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周乃文律师经过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事件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2、被害人体质特殊,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不足以致正常人死亡;
3、黎某某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
4、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更为重要的是,周乃文律师在庭后仍积极联系被害人父母,协调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
父母损失并表示诚挚歉意,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对被告人黎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予以撤诉,通过周乃文律师的努力,一方面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抚慰,帮助其缓解因犯罪行为其带来的痛苦和不满情绪,促进心理创伤的修复,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被告人黎某某刑罚,比同案犯黄某良轻三年九个月,比黄某闻轻两年九个月。
【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东二法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被告人黄某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三、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