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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指控被成功推翻,辩护律师助力周某均刑期锐减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在刑事案件中,罪名的认定往往对被告人的命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当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时,看似一场艰难的法律辩护已然开启。然而,优秀的辩护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成功将罪名辩护为协助组织卖淫,使得被告人的刑期大幅降低。这一转变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和法律依据呢?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控诉周某、秦某等6名股东于2013年开始集资开设足浴店,后陆续开设4个分店。后股东们成立集团总办公室,对所有足浴店进行统一管理,本案被告周某均在总办担任督察部负责人。后侦查机关经侦查发现足浴店存在涉黄经营,存在组织卖淫活动,2018年4月25日,侦查机关组织警力分别对各足浴店和总办公室进行查处,当场搜获组织卖淫违法犯罪用的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一批,搜获技师上钟登记表、工资表、消费单据、账簿等书证一批,被告人周某均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同案犯多达34人。

【法律法规及立案标准】

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组织卖淫罪相较于组织卖淫罪,刑罚相对较轻。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在辩护过程中,紧紧抓住关键证据点提出有力反驳:

1、周某均并非集团股东,亦未参与集团总办成立的商议,公诉机关指控周某均是股东且参与2017年5月总办成立的商议属于错误指控。

2、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故意。然而,周某均参与该活动时,对整个卖淫组织的运营模式、人员管理等核心方面并不清楚。周某受雇于他人,其主要目的是赚取一份工资收入,负责检察卫生和礼貌礼仪等,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3、周某均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判处一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结果】

经过周乃文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周某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属于34个被告人中刑罚最轻的。此次成功辩护彰显了周乃文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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