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周乃文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证据的严格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促使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周乃文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确保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的对待。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3日,田某喜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又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6日以田某喜犯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田某喜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介绍、容留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容留卖淫罪相较于组织卖淫罪,刑罚相对较轻。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辩护律师周乃文为田某喜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证据合法性存疑:部分讯问笔录不真实、不合法,部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异议。
2、罪名认定:田某喜的行为仅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3、量刑情节:田某喜系初犯,且有坦白情节与悔罪表现。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周乃文的辩护观点,认定田某喜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在量刑上直接至少减少四年。此次辩护成功改变了罪名认定,大幅度减轻了田某喜的刑罚,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