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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被指控盗窃案 周乃文律师成功变更罪名、大幅减刑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在追求经济利益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唯有如此,才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和谐共赢,避免因一时贪欲而陷入法律的漩涡,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情回顾】

2023 年 10 月底起,洪某与他人商议后,欲秘密偷走东莞市两地块中用于填埋鱼塘的沙子。其中从老虎围地块偷挖 33 车沙子、另一地块偷挖 230 车沙子,价值约 454464 元 ,洪还让他人收购老虎围偷挖的 55 车沙子,价值约 95040 元 。洪某一伙共盗窃数额约 549504 元。

2023 年 12 月 28 日晚,村委会发现后报警,洪某及同伙叶某被现场抓获,其他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2 月 22 日、2 月 25 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洪某及同伙多人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通过多次会见洪某、复制、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后,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罪名定性辩护:主张公诉机关罪名定性错误应定非法采矿罪。理由是涉案沙子是自然形成的国家矿产资源,被告人主观认为沙子自然形成且不知人为填埋,同时村委会相关合同只是转移沙子而非买卖,沙子所有权属国家 。

证据辩护:质疑卫星图来源,指出挖沙区域与 07 年填沙区域不符。

情节辩护:强调自首、从犯情节,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采矿罪名,其罪名符合本案事实。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已经予以采纳。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洪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彰显了周乃文律师等在辩护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相较于盗窃罪可能面临的更重刑罚,非法采矿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使被告人得到了相对合理的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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