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滢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14年10月,委托人与甲公司签订代理商协议,由委托人负责南京区域产品批发及自营销售工作。但在协议终止后,甲公司未退还委托人支付市场管控保证金5万元及预付款45万元。委托人将甲公司起诉要求退还欠款50万元,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请,但委托人申请执行并未执行到甲公司的财产,依旧未收到钱款。
【律师办案】
通过查询甲公司的公司经营情况及工商变更,发现甲公司在21年9月将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但并未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与甲公司的债权成立在前,甲公司减资在后。甲公司的减资行业属于恶意减资,意图逃避公司债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提起对甲公司的股东的起诉,法院也采纳了意见,判决甲公司股东对委托人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减资法定程序以及后果应属于明知,股东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甲公司股东明知在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减资决议,也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且减资实质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故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委托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