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2:00

  • 咨询热线:13825405288查看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安徽
全部地区
澳门
全部地区
北京
全部地区
重庆
全部地区
福建
全部地区
甘肃
全部地区
广东
全部地区
广西
全部地区
贵州
全部地区
海南
全部地区
河北
全部地区
黑龙江
全部地区
河南
全部地区
湖北
全部地区
湖南
全部地区
江苏
全部地区
江西
全部地区
吉林
全部地区
辽宁
全部地区
内蒙古
全部地区

承租人拖欠租金持续占有出租物的应支付租金和实际占有使用费

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3年06月21日|3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详情】

本案租赁物是惠州市惠阳区××场地段的澳林大邸×期x栋x层xx号铺。涉案商铺所在的澳林××开发商是被告××公司,涉案商铺从小区开始预售就被开发商装修用作销售中心。2019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涉案商铺,并于2019年10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告购得商铺后,继续将商铺返租给被告用作销售中心。

2019年4月4日,原告莫珠立与被告鸿企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土湖××段的澳林大邸×期x栋x层xx号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商铺用途为售楼中心,商铺建筑面积为200.54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15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3062元;被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当季度租金;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首期租金,另交1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46124元;合同终止/解除/无效时,原告应在合同终止/解除/无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保证金如数退还被告;合同期满终止后,被告应于十五日内迁离租赁商铺,并将商铺恢复至开发商原始交楼标准(简称“原样”),若被告未恢复原样,则原告自行恢复原样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且期间被告按照租金的双倍支付给原告;被告迁离租赁商铺时,应当将自身物品一并搬出,被告迁离后滞留在租赁商铺的物品由原告处置;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被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在租赁期内,被告无故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合同租金总额万分之五向原告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视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退,被告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原告损失的,被告还应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商铺(双方没有交接手续),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原告经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副本。

又查明,涉案商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澳林大邸×期x幢x层xx号[证号:粤(××)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权利人为莫××,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涉案商铺实际上一直处于被告的占有控制之下,截至目前为止,涉案商铺仍由被告占有使用。【裁判理由】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从民法典施行前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涉案商铺,被告却一直未支付租赁保证金也未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要求确认涉案合同于本案起诉状送达之日即2021年2月9日起解除,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将涉案商铺“恢复至开发商原始交楼标准”交还给原告。被告迁离租赁商铺时,应当将自身物品一并搬出;在被告迁离后,滞留在租赁商铺的物品由原告处置。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商铺恢复原样后交还原告的诉求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租金和占有使用费问题。被告自签订合同后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合同本院已确认于2021年2月9日解除,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9日的租金461240元(23062元/月×20个月)。关于占有使用费,截至目前为止,涉案商铺仍由被告占有使用,因此,被告应按双方签订的月租金标准23062元,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2月10日起至商铺实际交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 全站访问量

    18506

  • 昨日访问量

    3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邱文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