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成功案例|邱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获公安机关撤案决定

发布者: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2024年01月11日98人看过举报

原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赵荻律师

案情简介

邱某与男友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遂偷偷拿走了男友的5000元人民币离家出走。其男友以财物被盗为由,报案至杭州市某区公安局某派出所。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认为邱某构成盗窃罪,对邱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办案经过

在邱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赵荻律师作为邱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经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情况后,承办律师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主要理由是:

1.本案的涉案金额刚过起刑点,如果构成犯罪,整体系一年以下的轻刑案件。
      2.本案以其和男友的纠纷引起,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归结于双方的经济纠纷,而不宜以犯罪论。
      3.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4.邱某归案后态度好,没有前科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浙检发诉一字〔2018〕21号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一)归案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二)偷拿亲属、同事、朋友财物,获得谅解的;(三)未成年人盗窃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办案结果

后该区公安局同意辩护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于2021年5月21日为邱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后期侦查过程中,辩护人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鉴于邱某涉案情节较为轻微,建议对曾某解除强制措施,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方便邱某重新回归社会。后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于2021年12月29日对邱某解除强制措施,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18072832078
  • 313300000909961627
  • 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2F
  • 1年 入驻华律
  • 0次 用户采纳
  • 0次 用户点赞
  • 801分(优于75.31%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7篇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