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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注一掷》中的一些刑法问题探讨

发布者: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2024年01月11日121人看过举报

原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赵荻律师

最近《孤注一掷》大火,周末正好休息,陪着家人去看了一下。从自身工作接触的一些涉及境外诈骗的案件来看,电影中描述的情节是非常写实的。该电影作为反诈宣传片,无疑是成功的,也非常具有实践意义,建议大家都可以去看看,提高一下反诈意识。但观影下来,从律师角度出发,本电影中有几个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尚值得推敲一下,罗列如下:

 

01

影片中女主安娜最后认定了自首情节,是否妥当?


影片中从事电诈犯罪的安娜逃回国内后,在去母亲家中遇到了正在家中调查民警,随后逃跑中被抓获。安娜因害怕并未主动供述涉案事实,否认曾出国参与诈骗。在民警做了工作后才主动配合,后协助抓获同案犯。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实践中对自首认定需要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中对如实供述一般是要求第一次讯问时即主动供述,显然安娜的行为并不符合以上两点,故安娜的行为并不构成自首
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安娜的行为构成“坦白”并无不当,只是没有自首减轻的幅度大。

 

02

影片中安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

 

这在实践中不可能发生,《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考验期的时间必然不会少于原判刑期,也就是说安娜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则其缓刑考验期应该是在两年以上。这是电影中比较大的一个错误。另外,安娜从事诈骗犯罪,其涉案金额在800万元以上(光本案主角线的一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诈骗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即法定刑3-10年;诈骗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即法定刑10年以上。即便安娜有从犯、胁从犯、坦白、退赃、立功等诸多情节,实践中其刑期也较难低于三年。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0年有期徒刑)。

03

其他

 

此外,安娜除了诈骗犯罪外,还存在偷渡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安娜并无出境记录,但在境外机场却可以顺利登记出关回国,是否也存在不当之处?《孤注一掷》剧组还是有必要请个法务或律师顾问对影片内容把把关。
最后,十赌九骗,提高反诈意识,远离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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