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马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获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
原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赵荻律师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16年入职某公司,任公司技术负责人。该公司与被害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开发某智慧停车软件。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为数千万元。在开发过程中因被害公司认为交付的软件远不能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遂报案至杭州市某区公安局。该区公安局受理后认为公司行为涉嫌犯罪,遂对该公司的主要成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马某也因此于2022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区看守所。
办案过程
在马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赵荻律师作为马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因彼时新冠疫情严重,区看守所无法会见,辩护律师遂与公安机关沟通,借用公安远程提审室远程会见了马某,结合公开资料,在有限的时间里了解到了基本案情。在本案临近报捕前,辩护律师为马某申请了取保候审,主要理由如下:
01
本案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能否可以立案?
本案由两公司合同纠纷而引起。经检索,本案曾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又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案由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上述案件审理情况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第二十条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侦查、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
(二)涉案财物已被有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
故本案是否可以作为犯罪立案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有待商榷。
02
关于马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马某于2016年底入职公司,后任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软件开发等工作,于2021年6月离职。期间其工资收入约为一万五左右至两万一个月,并无股份和分红。两公司之间纠纷,马某作为技术人员,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完成的是老板交代的开发工作,至于老板是如何跟被害公司沟通介绍的,其并不清楚。虽然其也有与对方技术人员在开发时进行沟通,但也仅就软件技术方面的问题,不涉及其他问题。其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完成公司要求的工作,领取相应的报酬,即使公司存在诈骗故意,但马某系被公司利用的犯罪工具,客观上虽有参与实施了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故意,也没有伪造数据,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来说,辩护人认为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03
企业家利益保护和营商环境优化
相关政策略
马某从公司离职后,现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和大股东(99%持股),希望贵局能从保护企业、企业家、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慎重考虑对马某的处罚和强制措施适用。
04
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初犯、偶犯、可以退出非法所得等
办案结果
后公安机关同意了辩护人提出的对马某的取保候审申请,于2022年12月12日为马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在马某被取保后,辩护人认为对马某追究刑事责任确无必要,保持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终止侦查。
最终,经过数月的补充侦查,公安于2023年8月29日决定对马某终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至此,马某最终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