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上海海驰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3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17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科路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继续超速直行。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一直昏迷不醒。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律师办案】:本案争议焦点为处于植物人状态的原告护理费怎么要求。众所周知,主张护理费要求提供护理人员的银行流水、税收缴纳证明、收入减少的证明。保险公司要求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按照40元/天来判决,本案原告的家属是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了。海驰律师通过原告居住的村委会开具证明,同时提供证人证言来支持我方的观点.
【法院判决】: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伤情,依法支持原告护理费336297.5元,就此为原告提供了基本的护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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