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利息、违约金和本金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发布者:王嘉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735人看过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时,利息、违约金和本金的清偿顺序——学理上称之为“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适用顺序是: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于履行前后约定了部分履行清偿哪一笔。此时,按约定发生清偿的效果。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2. 指定抵充指双方未约定抵充规则,但债务人于履行时,单方指定部分履行清偿哪一笔。此时,按单方指定发生清偿的效果。指定抵充的特点:

a. 债务人享有指定权;
b. 时间要求:债务人须于履行时指定;
c. 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依《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在已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权的实现费用和利息以后,就剩余的部分,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指定抵充受《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限制,但不受《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3.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依照法定规则抵充。即先依照《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再依照《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的顺序抵充。


“清偿抵充”实现原则


实现债权费用>利息>本金>违约金

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清偿抵充”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0条第1款:“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560条第2款:“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为什么“先本金后违约金”?


在违约金与本金的抵充顺序上,法律并未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已偿还款项清偿顺序没有特别约定,依法应遵循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清偿顺序进行抵充,而违约金并不在优先抵充的顺序之列。

首先,违约金不等同于利息。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及惩罚违约方的效果,是违反合同义务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是指资金所有者因出借资金而取得的报酬。由此,本金与利息之间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具有主从性质,而违约金债务和主债务均属于独立的债务。违约金与利息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目标定位。鉴于民商事交易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约定违约金、利息的有无以及相应的具体标准。依据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应使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先抵充。相较于违约金的不履行,主债务的不履行将导致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债务人而言,主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先于违约金抵充。

其次,违约金、利息合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同时支持,但不意味着可以同时先行抵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施行)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最高限额的规定,当事人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一并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实际上,在不存在先付款项以及抵充顺序的情形下,违约金、利息并不一定需要进一步区分,但若存在先付款项以及抵充顺序的情形,就有必要进行区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