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雷雨航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7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X、王XX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曾用名:某管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XX、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雷雨航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蒋XX、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二原告投资收益金198817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28665.76元迟延履行违约金;以上合计227482.76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蒋XX与原告王XX(以下合称为“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及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签署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下称“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约定,二原告委托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外招商及运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为十年。根据托管协议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第四年起,每两年投资收益金比上一年度增加5%,直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每年投资收益金与房价比及金额依次为:”,该字段后附表格(以下称“投资收益金表格”),明确约定了二原告自合同签署的第四年起,每年应得投资收益金金额。又根据托管协议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第四年开始每两个季度支付一次投资收益金,即第四年年初前10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年度前两个季度投资收益金,之后以此类推,每两个季度开始的前10日内支付一次,直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根据前述约定,截止至二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8月27日)止,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向二原告支付投资收益金人民币198817元。因被告某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已到期的合同约定义务已给二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被告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以到期未支付金额为基数,以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得年利率5.57%),自被告某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到期义务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27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暂计算为人民币28665.76元(投资收益金本金支付时间、金额以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过程详见附件一表格)。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托管协议中系保证人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托管协议签署时处于生效状态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托管协议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维护二原告合法权益为感。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供证据,未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权利。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的适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原告与二被告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自第四年开始每两个季度开始的前10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投资收益金,经计算第四年至第八年的投资收益金共计213432.00元,原告提起本次起诉时(2021年8月27日),支付条件均已成就,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某物业公司支付其第四年至第八年的投资收益金213432.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某房地产公司的保证责任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XX、王XX投资收益金198817.00元;
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投资收益金中的82256.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6.00元,保全费1657.41元,共计4013.41元,由原告蒋XX、王XX负担218元,被告某物业公司负担379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