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某外卖骑手在配送订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骑手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骑手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的职业伤害情形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认为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赔偿。
律师工作
案件分析:律师详细研究了保险合同条款,发现保险公司所引用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产生效力。
证据收集:收集了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骑手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法律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骑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意义
此案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商业保险理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阅瀚(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