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将存款私自取出,离婚时如何主张该财产?
有朋友咨询说离婚前男方为了其少分共同财产,私自将其银行卡钱取出,并声称已经为了共同生活花掉了,自己离婚时还能不能分割到这部分钱款。
司法实践中,能否分割该财产,还需要结合男方取出的时间以及具体用途来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的钱款,离婚时当然有权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男方银行流水信息,假设男方通过银行取款的方式转出10万元,银行流水会显示该笔钱款的取出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调取银行流水一般需要给法院提供银行相关账号,开户行(不知道开户行知道是哪一家银行也行,可以通过卡号进行查找询问)。向法院申请调取的时间一般是离婚前一年,特殊情况也可以从分居后调取。
等调取完银行流水,就可以要求男方对于这个钱款去向进行解释。解释时,如果男方只是简单说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女方可以根据日常家庭生活开销进行判断。如果男方无法进行合理解释,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款之规定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后,由于离婚时一般较难获取对方银行卡号等信息,建议提前做好证据的搜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