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时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青春损失费”是一个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生活中,“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自认为较对方付出更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一般而言,主张青春损失的当事人中女性偏多。
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诉讼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司法实践中,情侣分手或夫妻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无论是费用数额亦或名称,法律都不会禁止。如果已经给付完毕,交付方也不能以该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
部分当事人为了规避“青春损失费”而签订“借条”。比如男方向女方借款10万元,约定2022年2月22日之前偿还。该“借条”虽有借贷之形,但并无借贷之实,实际上就是将“青春损失费”变成了“借条”。对于此类情况,在诉讼时,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