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律师:王刚律师、金爱琰(实习)律师
本案是由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的一起民事案件演变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郑某光和郑某辉一起帮助本案主犯陈某辉(民事案件的原告)骗取本案“被害人”(民事案件的被告)11亿余元;同时认定郑某光在香港法庭出具了虚假的陈述书,并在庭审期间出具了虚假证言。故以郑某光涉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移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后坚决认为郑某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在第一次律师辩护意见中直接提出:郑某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被害人也并未自愿交付财产,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同时,郑某光虚假陈述和作证的行为发生在香港,根本没有侵害大陆的司法秩序,因此也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另外,郑某光的“一个行为”不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的“数个罪名”,公安机关认定其构成“两罪”系明显错误;建议本溪市检尽快对郑某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辩护律师的坚持下,案件经本溪市检两退两延,终于获得了诈骗罪证据不足不起诉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使郑某光得到了全案无罪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