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北镇市居民李某某利用员工柴某、夏某某、宣某某、伊某某、赵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到村镇银行共计贷款2740万元,取得贷款后由李某某个人支配,经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李某某拒不还款,涉嫌骗取贷款罪。
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调査发现北镇市居民李某某利用员工柴某、夏某某、宣某某、伊某某、赵某某等11人身份信息到村镇银行共计贷款2500余万元,该11人贷款抵押物为房子及门市、商铺,其中X号楼房子中包含动迁户作为抵押物向北镇村镇银行贷款,XX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将在XX村镇银行贷款的抵押物未告知银行、未解压,私自出售抵押物,售出抵押物所得的钱款未向银行缴纳偿还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
在诉讼期间,XX小额款有限公司委派职员郑某某报警称,2020年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XX置业有限公司伙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镇市广宁法庭隐瞒涉案土地状态,串通捏造土地转让合同进行虚假诉讼,致使北镇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定,侵害了XX小额贷款公司利益。经查XX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某涉嫌虛假诉讼罪。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全案公安局分两次移送起诉,第一次移送骗取贷款罪,第二次移送虚假诉讼与贷款诈骗罪,前后经历了三次退补过程。辩护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采用辩护前置策略,从公安侦查阶段就主动与侦查人员见面,提出口头与书面辩护意见,移送起诉后更是频繁与主办检察官约见(五次会面)提交辩护意见六份,取证要求贰份,与嫌疑人当面研究案情八次,电话研究三十八次,历时七个月成功争取不批捕、及两案三个罪名的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