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律保障四重认证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郭某于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时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固定收益部并负责债券、票据及同行业内投资和管理交易的固定收益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过程中,为谋取私利,在得知有过工作关系及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成为某只债券的主承销商后,找到该金融机构具有决定分销债券的关系人员,利用职务身份的影响在债券一级市场为己申购一定额度的债券,之后联系安排代申购、代持、过券等违规交易方式,通过操纵债券幕后定向交易,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后将饱含利润的债券以低价卖出的形式向A公司委托C信托成立的D6号进行利益输送,沉淀后产生巨额利润,郭某以一定比例以利益分配名义收受现金好处105.9万元。
案件结果:
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困难程度:
本案系公安部指定辽宁省公安厅管辖,辽宁省公安厅成立6.28专案组负责开展调查的刑事案件。涉案人众多,本案嫌疑人系唯一一个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