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晓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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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劳务费?

发布者:汪晓军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5日 8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晓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某公司

案情简介:2017年7月,两被上诉人签订《施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四川某公司将上海、深圳、杭州的摄像头安装发包给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进行安装,每个城市的项目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均需要支付保证金3万元,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负责领取及保管被上诉人四川某公司提供的设备。协议签订后,因项目变动,杭州项目取消变更为郑州项目,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独立完成上海、深圳的项目,将郑州项目交由上诉人负责。2019年10月,两被上诉人对三项目进行了结算,其中郑州项目结算金额为281415元,2018年7月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四川某公司财务个人账户回款20000元,2019年1月,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法人个人账户汇款80000,剩余181415元,经催告,两被上诉人均为支付。

为此,上诉人将两被上诉人起诉到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上诉人支付劳务费18141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21年2月18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定于2022年1月19日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

上诉人在2022年1月15日联系,本律师临危受命,受上诉人委托代理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1月17日收到案卷材料及原件。本律师详细阅读一审案卷,并调取了一审庭审笔录,厘清案件事实于脉络,并制定了诉讼策略。案涉工程为被上诉人四川某公司发包给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被上诉人在转包给上诉人施工。

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均没有合同关系,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上诉人施工,上诉人应要求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作为发包人的被上述人四川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个工程工程款合计85万余元,加上退还保证金9万,合计94万余元,被上诉人四川某公司向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支付了70余万元,并未指定是那个工程,且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未按约定向被上诉人四川某公司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以便抵扣,未能抵扣的部分大于未付款的部分,继续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本案上诉的结果由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概率更大,由两被上诉人连带承担的概率较小。

2022年1月19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军律师、被上诉人四川某公司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未到庭。在庭上,我们一直围绕被上诉人是实际施工人进行举证辩论。

案件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判决被上诉人黄冈市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安装劳务费181415元,并按LPR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案外说法:

日常生活中,劳务合同纠纷非常常见。建议我们的劳务提供方一定要和发包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约定劳务费总额或者计算标准,支付期限,相应的违约金等。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尽量保存提供劳务的证据,比如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录音、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条款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司法保障,而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实践当中,当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提供起诉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同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款项应当限于工程款及“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不能做扩大解释。

汪晓军律师,男,四川省犍为县人,毕业于四川大学,学士学位。执业前,曾经供职于上市公司莱克电气和江苏雷利,中外合资公司日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蜀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8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