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杨允浩律师代理原告乐安县某有限公司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2019年中标被告乐安县某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一体化采购项目(B包)”,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供餐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后因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学校延迟开学,导致原告在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共计75个供餐日无法正常供餐。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履行期限应予延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但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延长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共计510429元。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因被告不延长合同而产生展开。原告提出的损失包括: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厂房租金、管理费用、库存商品过期损失、中标服务费及可期待利益等。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疫情属不可抗力事件,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延长履行期限,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不延长合同所造成的待摊费用损失24643.71元及中标服务费损失55003.56元,合计79647.27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期限延长问题引发的典型纠纷。在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应延长履行期限的情况下,一方拒不履行该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区分了“疫情本身造成的损失”与“因不延长合同造成的损失”,对后者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案也为类似公共采购项目中的合同履行争议提供了参考: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合同双方仍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约定的延长条款,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赔偿的法律风险。
代理律师
杨允浩 律师
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
杨允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