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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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者:周强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5日 8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8年6月28日泉州某公司与某石商行、戴某签订了《石材幕墙包人工材料施工合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2018年12月2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变更了支付方式和结算条款。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依据产生争议,泉州某公司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项204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泉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石商行、戴某不服一审法院(2021)鲁011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有两个

一、双方结算工程量的确定标准是否正确;二、泉州某公司主张的工程签证费用231830元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某石商行与泉州某公司签订《石材幕墙包人工材料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要求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及结算条款按项目方贵达公司和甲方签订的主合同支付方式及结算条款保持一致相同执行,乙方须如实上报实际工程量,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费用上调包干单价”。上述《补充协议》系双方对有关结算事宜的约定,应当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支持泉州某公司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涉案证据质证情况,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签证费用281756.69元,扣除某石商行提供材费用后剩余231830元,戴石商行、戴某应当将该231830元支付给泉州某公司。


建议:合同纠纷案件还应当从合同约定出发来具体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履行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判断一方是否违约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周强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执业于山东圣义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