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柳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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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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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熊孩子只能吃闷亏吗?

发布者:华柳青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私人律师 |337人看过


案例回顾:

赵先生的爱车停在自家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周一上班时却发现爱车上有很多划痕脚印等,通过调取物业监控发现,竟是同单元楼两个邻居7岁孩子做的。周末是雨天,两个孩子就在地下停车场玩,期间车上攀爬等,导致赵先生的车受损,虽说损失不是过分严重,但是修理费用也需要8000元左右。赵先生联系了两个孩子的家长,孩子家长却回答赵先生:孩子还小不懂事,让赵先生自己解决吧。赵先生多次沟通未果,只好向律师咨询,希望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

律师分析:

在该案例中,两个未成年人造成了赵先生的财产损失,两个孩子都只有7周岁,属于无民事能力行为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案例中家长所说的孩子干的事与自己无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碰到此种情况可以向监护人追偿。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教育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事”,中国父母也进去“依法带娃”的时代,家长们不应当再以熊孩子不懂事为借口推脱责任,应当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

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

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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