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毅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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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偷我收”仅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 可能构成盗窃共犯!

作者:徐毅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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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盗窃的打印机硒鼓竟变成盗窃罪的共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金某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盗窃罪,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万八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金某自2013年到某私立医院工作,于2019年年底时,因工作发生失误,院方准备对其进行降级处分,后其提出离职。由于其对医院管理漏洞的了解,在离职后打算盗窃医院的打印机硒鼓进行售卖,并在网上寻找回收打印机硒鼓的下家,认识了同案被告人王某,后王某答应回收硒鼓。

因其保留了医院的工牌,能够自由出入,金某从2020年2月开始到某医院偷硒鼓。第一个月,金某去了两次,之后次数变多,平均每月去7、8次,每次都是在晚上8点左右,偷几个全新的硒鼓。一开始金某偷了硒鼓之后在其暂住地同王某交接,王某按照低于市场售卖的价格微信转账给金某。从2020年3月24日起,二人商量好,金某偷之前提前给王某打电话,让其开车在医院院子里等着,金某偷完之后直接从医院后门出来上王某的车,确认型号和数量后,微信转账给金某。王某第一次收的时候就知道金某的硒鼓是从医院偷的,每个加价10元卖掉,收了500个左右,获利5000元左右。最后一次盗窃时,王某下车在医院一层等金某,在交接的时候被保安发现,王某把收的硒鼓扔在大厅后二人开车离开。

从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24日之间,王某明知是金某盗窃的硒鼓,还予以收购,收购金额1万多元,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金某同王某合谋之后,由王某到医院附近进行收购,金某盗窃之后立刻拿到王某的车上直接卖给王某,二人构成共同盗窃,期间收购金额高达30多万元。根据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金某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王某向金某转账144笔,共计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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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金某盗窃数额40余万元,根据北京地区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金额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根据该解释,销赃人在盗窃前向盗窃犯承诺,盗窃完成后将收购或代为销售盗窃所得赃物,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如果有证据证明销赃行为人与盗窃犯之间已经形成长期、稳定而默契的“合作关系”,也应当认定为双方事先存在通谋,以盗窃罪共犯论处。本案中,金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王某就到医院附近收硒鼓,金某盗窃完成之后直接卖给王某,证明二人已经形成了稳定而默契的合作关系,之后二人基本是在医院附近直接交易,故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盗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过审理认为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近年来,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形式、内容让人防不胜防。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即是被害单位的离职员工,各单位要注意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点,对离职员工的权限及时予以注销,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同时,在这里想要提醒大家切莫为了朋友、同事等人情难以拒绝而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分清法与情的界限,坚守底线、遵守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勇敢说“不”。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身边的人有此类情况,建议大家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继续发生,同时劝说其自首或报案,以免自己或身边的人误入犯罪歧途。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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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毅能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各类合同纠纷,在公司法律实务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以客户为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合同审查、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