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6日宁波华银加工厂与江北区政府下属的宁波市江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所涉的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即涉案补偿协议中所涉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016年7月华银工厂起诉宁波江北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
法院判决:
对于华银工厂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华银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补偿协议系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华银工厂就涉案的补偿协议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分析:
法人、自然人等当事人向政府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所诉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约》规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用于之后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是行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本案中,根据华银加工厂一审起诉所述事实,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之前,是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拆迁安置补偿行为。因此,华银加工厂以江北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 【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07)民立他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