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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作者:刘珂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4次举报

一、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的特征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二)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三)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四)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五)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六)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功能体系可以由目的和实效两大部门解构,目的即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与创设的根本有效性,实效即是刑事强制措施被贯彻执行而取得的实际效用。立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这就是,无论是“国家本位”或“个人本位”的国家,都是基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出发点的。国家一方面要在制度上赋予人民当然的权利,并通过从宪法法律的形式表明公民权利范围,另一方面要对实践中出现的异类分子给予教育、挽救、惩罚,通过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来恢复受侵害的权益与秩序,并实现社会管理职能。这其中为克服人的自保本能支配下的逃避刑罚或妨害诉讼行为,需要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性限制与剥夺个人权利实现国家刑罚权,恢复或弥合被侵害的秩序与权益。

  从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效出发,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产生了三个维度的效用:第一,个体效用。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与正常公民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区别,而一旦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则表明其在权利义务方面产生变化,即法律基于更高利益的需要暂时性限制与剥夺了权利的行使,课以涉诉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忍受义务。第二,法律效用。法律效用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表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在进行、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基本确定和其特殊诉讼地位的形成。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使得刑事侦查突破了秘密性和封闭性,虽然并非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定会采用刑事强制措施作为诉讼保障手段,但其一适用就随即产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约束。而法律对于国家管理秩序的强烈需求也将与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产生直接冲突,如何协调冲突与实现相应权益的保护就不能够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另外法律的机械和被动属性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之间存在矛盾等,就使得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效用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现实问题,司法审查与权利救济制度是目前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两种措施。第三,社会效用。司法机关查获和惩罚犯罪分子的能力是有限,因为司法资源投入总是有限度的,面对无限的社会利益冲突与矛盾纠纷,任何政权都不可能做到全面掌控。再者,社会历史的司法实践一次次说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仅仅是管理社会方式的一种,尚不能誉赞为最有效最经济的,更何况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效果。因此,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方面强化对犯罪分子的心理作用,促使其反躬自省以尽早投案认罪伏法,另一方面,也发挥了警示与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并向全体社会群体宣示政治实体对统治秩序的重视程度和保障的决心与能力。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能否有效地保障人权以及保障的范围与程度等,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民主、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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