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6月,某建筑公司(下称"Z公司",原告)与某生物科技公司(下称"G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某厂区围墙工程。合同约定固定单价820元/米结算,工程价款暂定204,385元,但明确约定"最终完工量据实结算",隐蔽工程须经被告现场负责人签证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2023年7月29日,双方共同签署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期间,原告方项目负责人y与被告方项目负责人s于2023年6月19日至8月5日期间,就增量工程及隐蔽工程陆续签署了多份工程签证单。
2023年10月14日,y与s对全部工程量进行汇总,共同签署了《工程量确认单》,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485,668元(远超合同暂定价)。此后,被告仅支付241,728元,尚欠243,940元。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邓师凡律师代理诉讼。
二、 争议焦点与被告抗辩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量确认单及工程签证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被告G公司的主要抗辩:
签字人已无权代表:s在2023年10月7日前系被告方项目临时负责人,此后不再负责该项目,故其2023年10月14日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无效。
签证单系事后造假:5份工程签证单系原告方事后伪造,s签字的文件与被告无关。
已超付工程款:合同固定价款仅204,385元,被告已支付241,728元,已超付37,343元;即使门卫室地基应按实结算,该地基实际仅值10,000元,被告也仅需再补差额,不存在欠款。
三、 代理律师的核心工作与法院认定
代理律师邓师凡面对被告全盘否认签字效力的强硬抗辩,通过系统梳理证据、精准锁定表见代理规则,成功实现了全面胜诉:
锁定s的"项目负责人"身份,主张表见代理
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工地项目公示牌照片,清晰显示s为"建设项目联系人";同时指出被告对s签字确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持异议,却唯独否认签证单和确认单的效力,逻辑上自相矛盾。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s的签字系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用被告方自己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击"造假"说法
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0月7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方负责人发送的回复:"已经和盛总(s)发信息了,把加量的做成单子,双方签字…"该条微信发送时间在被告声称"s2023年10月7日后不再负责"的同日,且明确安排s与原告办理增量工程的签字手续,与被告当庭说法完全矛盾。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抗辩不成立。
主张"据实结算"条款优先于固定总价
针对被告以合同固定价款204,385元为依据主张"已超付"的逻辑,律师强调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最终完工量据实结算",签证单和确认单正是对该条款的履行。法院完全采纳该观点,确认增量工程价款应纳入结算,最终确认总工程款485,668元。
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获法院支持
律师依据合同"验收合格付清全部工程款"的约定,主张被告自验收后次日(2023年10月14日)起即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G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243,940元;
被告支付以243,9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LPR)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4,988元由被告承担。
五、 案例总结与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被告试图通过否认项目负责人签字效力来规避支付增量工程款。代理律师邓师凡的专业价值体现在:
证据组织系统完整:将工程签证单、验收报告、工程量确认单、项目公示牌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零散证据编织成完整的证据链,形成"项目负责人身份确认→施工过程中持续签字确认→竣工验收确认→最终结算确认"的闭环逻辑。
精准运用证据规则中的"自认"原则:巧妙利用被告对验收报告签字效力的认可这一事实,反推其否认其他签字效力的主张缺乏一致性;更关键的是用被告方自己提交的微信记录作为"致命一击",让被告的抗辩陷入自相矛盾。
准确解释合同条款:清晰区分"暂定价"与"据实结算"的法律含义,驳回了被告以固定总价为由拒绝增量工程款的错误主张。
为施工方的过程管理提供了范本:每份签证单、验收报告均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最终汇总成工程量确认单,这种规范的过程管理为诉讼中的举证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启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规范的过程签证管理是结算纠纷中最有力的证据武器。施工方应确保每一份增量工程、隐蔽工程签证均有发包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结算确认。即便发包方事后反悔,只要签字人系项目负责人、签证内容真实,法院通常会依据表见代理规则认定签字效力,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收款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