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XX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东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莱州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市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州市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莱州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