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量刑情节,对于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指导意见》虽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原则,但这并不表示量刑情节的适用不遵循某些原则。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认为,量刑情节的适用应注意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一)依法适用原则
(1)量刑情节名称上应依法适用。法定量刑情节的名称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统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名称亦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进行统一,对于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量刑情节,要由司法机关适时进行总结,以使其名称实现统一。(2)量刑情节的功能适用上必须依法。如累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从重处罚,而不能加重处罚;防卫过当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从轻处罚等等。(3)量刑情节的适用一般要在《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值区间进行选择。当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值区间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有突破的必要,也是可以突破的。但突破是例外,不突破是常态,而且突破必须说明理由。
(二)全面适用原则
即在量刑时应全面考虑案件所具备的所有量刑情节,既包括法定情节,又包括酌定情节,既包括从宽情节,又包括从严情节,既包括应当型情节,又包括可以型情节,既包括社会危害性情节,又包括人身危险性情节,既包括从犯等犯罪本身的情节,又包括前科等犯罪以外的情节。要全面考察每个量刑情节对案件量刑的影响,使得每个量刑情节对案件量刑的影响都能最终在量刑中得以体现,使得所有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在量刑中得以实现整合。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正确适用该原则,应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1)防止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如盗窃案件中,盗窃孤寡老人的财物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从严的量刑情节看待,并适当增加刑罚量。但在案件数额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数额时,盗窃孤寡老人的财物只能作为一个定罪情节看待,而不能在在定罪后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又如根据交通肇事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即刑法规定的肇事逃逸情节已作为定罪情节考虑,所以在量刑时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案件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裁量,而实践中有判决将肇事逃逸情节在定罪和量刑时作了二次价,导致案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裁量,这是错误的。(2)防止性质相同的量刑情节之间的重复评价。如对于同一犯罪事实,认定了自首情后,就不能再适用坦白情节进行从轻处罚,因为自首已经包含了坦白的内容,不能重复评价。为此,《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能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