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自有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租赁甲方座落在 ,建筑面积为 ,每月租金为 元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上述房屋租金应在 年 月
日之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账户(银行卡号: ,户名 )。
第四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应按月直接向水电企业缴付。乙方不依法足额缴纳应承担延期支付所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
第五条 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合法经营,注重防范意外事故。如发生所有事件概与甲方无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和他人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1、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乙方租赁期间承租房屋及其附着物、供水、供电设备由甲方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乙方可以根据自己承租需要对所承租甲方房屋进行分割装修、装饰或转租,但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3、乙方可以悬挂、粘贴广告牌,乙方电话和联系地址变更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房屋达二个月的。
2、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八条 甲方有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总租金2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如甲方出租房屋出现应当由甲方维修的,甲方逾期十日不维修,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除退还未到期租金外,还应按未到期租金总金额的5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部分毁损、灭失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减少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可提前解除。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解除合同书,终止双方租赁关系。在解除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甲方在事件发生后应通知乙方,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但未到期租金甲方应予退还。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半年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或保留租期届满时的装修状况,除乙方在期满前45天与甲方协商后另定交接方式除外。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乙方则需提前半年书面向甲方提出,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
2、遗留物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5天后,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的遗留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手机号: 手机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