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俊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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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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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10个月,缓刑一年

发布者:蒋俊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9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高XX驾驶渝×××号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从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出发,经梁平区省道102线往梁平区城区方向行驶。当日凌晨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梁平区省道102线177KM+900M处时,因被告人高XX所驾车辆行车制动不合格及超速行驶,导致其紧急刹车时车辆侧滑,将被害人胡某撞伤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XX在事故现场维持秩序并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害人胡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表现。


       办案过程:

       本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高XX家属委托后,为被告人高XX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出面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43万元(由高XX支付13万元,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高XX予以谅解。在法院审理中辩护人提出了自首认罪、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赔偿谅解、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在刑事辩护中,交通肇事罪是最常见,也是非常简单一类罪名,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除了根据案件事实提供辩护意见外,根据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积极出面与被害人家属协调赔偿,而不是任由被害人方漫天要价,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也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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