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黄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尚未办理产证,离婚时协议约定该房产归黄先生所有,离婚后王女士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下落不明。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争议房产归黄先生一人所有,王女士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王女士具有配合黄先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王女士“失踪”,法院依法送达后可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小沈律师有话说]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协商处理后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协议经双方签字并致民政局备案离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案无其他争议情况下,王女士拒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失踪”,徒增另一方讼累,意义不大。若王女士离婚后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可另案起诉要求分割;若王女士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与黄先生发生争议,也可令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增加)支付抚养费。本案法院判决后,黄先生可依据法院判决申请强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将房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王女士配不配合已经不重要。对此,小沈律师提醒朋友们,签订离婚协议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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