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合同,政府审批是决定合同能否履行的重要因素。若政府停止相关审批,将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最终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知合同约定建设的项目已被当地政府要求停止审批、建设,仍签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分担?本文将通过梳理一则最高法院判例,厘清此类问题。
裁判要旨
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知合同约定建设的项目已被当地政府要求停止审批、建设,仍签订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应对合同解除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一、2010年9月3日,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98号文载明:即日起停止新区范围内加油站的规划选址、建设及相关审批活动。
二、2011年3月8日,中石油湖南公司与杨异华、成世光签订《加油站开发建设合同》及附件,约定由杨异华、成世光负责开发建设三益加油站等四座加油站,2012年建成交付。合同签订后,中石油湖南公司支付定金3528.914万元。同年6月-9月,中石油湖南公司分三笔共支付1072.755万元用于竞买土地使用权。
三、后,中石油湖南公司支付配套设施费903.7085万元和建设工程款332.7561万元。成世光、杨异华至今未将涉案四座加油站交付中石油湖南公司。
四、中石油湖南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加油站开发建设合同》;判令杨异华、成世光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并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损失。成世光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将三益加油站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成世光名下。长沙中院一审判决杨异华、成世光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及定金;中石油湖南公司将三益加油站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成世光名下。中石油湖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五、湖南高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属履行不能,合同各方应对案涉合同解除承担责任。二审判决解除《加油站开发建设合同》;酌定由杨异华、成世光承担40%责任,赔偿中石油湖南公司资金利息损失。中石油湖南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六、最高法院再审认定三益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系中石油湖南公司独立所有,判决撤销原判;解除《加油站开发建设合同》;杨异华、成世光共同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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