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条规定对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1.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通知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的第2款第1句,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也即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不过,依据第1款第2句的规定,对于上述通知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无须通知的约定的,抵押人即无须将转让抵押财产的事宜通知抵押权人。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2.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
该条第1款第1句旨在明确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为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抵押权通常是通过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实现。所以,即使在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其抵押财产的情形,只要抵押权的设定经过法定的公示方式,依据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仍有权追及抵押财产之所在,而主张其抵押权,此所谓抵押权不受影响。
3. 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处理
根据该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该条第2款第3句的规定,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在清偿债权之后仍有剩余的,属于抵押人所有。若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债权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进行清偿,当然这部分债权已经属于不附有担保物权的一般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