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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之遥的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

发布者:党小利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694人看过

当事人之间最初以民间借贷建立法律关系,出借人按照借款人的口头指定转账给第三人,有转账凭证,但借款人事后否定口头指定。经过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此时,出借人的维权方向应该指向收款的第三人,以不当得利处理。

来回思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采用概括原则,强调不当得利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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