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经常包括首付款的相关条款,如对首付款的收取比例、首付款的性质、用途等,但有的合同对首付款的性质并无明确约定,容易引发争议。对上述首付款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上述交易模式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普遍所采用,我国《合同法》并未对首付款作出相应规定。实务中应当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双方在合同中对首付款性质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裁判;
2、如双方对首付款性质约定不明,也未能再行约定的,应从公平角度出发,将首付款纳入总租金范畴,承租人预先缴纳的款项,可冲抵合同债务;
3、如双方约定首付款属于违约金,但实际履行中未发生约定的可以没收首付款的违约情形,可从公平角度出发,将承租人预先交纳的款项纳入总租金范畴,冲抵合同债务;
4、如将首付款认定为违约金(保证金)的,应对承租人进行释明,由承租人选择是否对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如提出上述抗辩的,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和上海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