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A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A先生借款2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中约定,借款人A先生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或支付利息的,视为“提前到期事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合同还约定A先生以其已经购买的一幢房屋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6年1月1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期间,涉案抵押房产因棚户区改造被采取房屋置换补偿方式拆迁安置。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A先生未依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银行无奈只得诉至开发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A先生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A先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由A先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A先生自愿以其所购房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期间,涉案抵押房产因棚户区改造被采取房屋置换补偿方式拆迁安置。
综上,法院判决A先生偿还银行未到期借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银行对A先生抵押房产或其置换房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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