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不约而同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进一步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劳动关系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满1年须承担赔偿劳动者2倍工资的罚责。由此可见,书面劳动合同是关系的要式载体,对于劳动关系有识别价值和保护价值。
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有大量雇主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这其中既有短期的雇佣行为,也有双重或多重的劳动、劳务关系交迭的情形,更多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辨析不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也应当认定劳动关系,不能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