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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备案合同被变更,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

发布者:李燕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1日 7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6年8月3日,六建公司与汇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六建公司承建兴贤佳园二期A区三标段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25129200元;付款进度为工程造价审核结束后,工程款付至工程结算价85%,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5%质保金按照承包人质量保证的履行情况结算,即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付质保金50%,五年后付质保金50%,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同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为:“合同总造价减甲方分包价款(按投标时暂定价)减‘甲供材’材料款(按投标时甲方给定的暂定价)减(或加)‘甲定乙供材’材料价格差价(实际供货价与投标暂定价之差,如甲方付款扣除方法同甲供材)减(或加)‘甲定乙分包工程’(实际分包工程价与投标暂定价之差,如甲方付款扣除方法同甲供材)减(或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加(减)各项奖或违约金及其它应计取或扣除的费用后下浮3.73%。”(以下简称下浮3.73%条款;甲方指汇远公司,乙方指六建公司,以下相同),同时对工程款支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作出具体约定,即“……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七日内工程款付至累计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经造价审核单位审核结束后,工程款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5%质保金按照乙方质量保证的履行情况结算,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之日起,二年后付剩余质保金的50%,五年后付清余下质保金”。

      2008年12月11日,六建公司承建的工程竣工验收。2010年10月11日,该工程经建科公司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15426078.90元(包括土建工程14246866.95元,安装工程1179211.95元),扣除审计费98359.19元,施工单位即六建公司实际应得款为15327719.71元,双方在该审核定单上均加盖公章确认。审理中,对建科公司结算审核结果中未实际扣除“下浮3.73%条款”约定的款项,双方均予以认可。

       2010年11月10日,南京市审计局、南京市房改办选聘交通咨询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土建工程审计价为13733756.13元,即对送审金额14246866.95元(即建科公司审核的土建工程),核减了“下浮3.73%条款”约定扣减的482449.23元以及因材料检验试验费调整扣减的30661.59元,共计扣减513110.82元。六建公司未在上述审计证据表上盖章确认。

     六建公司要求按建科公司结算审核结果支付工程款,向汇远公司催讨,因汇远公司未予支付,六建公司遂向原审法院起诉。

      一审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应下浮3.73%结算工程款。

      后经二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案所涉工程经过招投标,六建公司与汇远公司于同日签订补充协议,在工程量没有变更减少,工程质量、工期也无变更的情况下,约定工程价款在中标价基础上下浮3.73%,该变更属于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有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故变更一审判决。

        正常的合同变更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重大变更,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 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且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的,应当依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正确理解《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的含义,需要注意:

       1、最高人民法陆军制定该解释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该法46条规定:“招标人和投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本条适用 范围是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根据中标文件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不在此列。

       3、中有在中标合法有效,才适用此条。


●广东兼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山大学法学●人力资源管理师●厚大法考珠海培训中心教辅,独创司法考试闯关秘笈三部曲,为珠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广东兼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9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