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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张志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494人看过


 在生活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要签订各种合同,打工要跟老板签订用工合同,做生意要跟客户签个合同、购房要签订购房合同等各种场景。我们签订各种合同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对方侵害,那么签订的合同将是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有利证据。但是有些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为了推卸自己的的责任,签订所谓的“生死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我们一块来了解下。


所谓“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建筑行业,这是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业,经常有事故发生。建筑公司或包工头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风险,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那么这种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有人说,既然双方都签了字,白纸黑字,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这种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对劳动者者进行劳动保护,我们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这种约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因而此约定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工伤案件,工伤职工不仅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合理的交通费等全额报销,对于停工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也应当给付。如解除劳动合同,还得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至六级的,还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抚恤金和伤残津贴等。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

第10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所谓“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相关答案。相信大家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生死协议有了清楚的认识。在此提醒大家在工作过程中,需要签订各种协议和用工合同,就要注意条款内容,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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